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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六)其他违反家法律规定,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

第六条家鼓励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励。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有关规定,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民共和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自治区、直辖电信管理机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