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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宗教互联网服务许可证申请(互联网宗教许可证申请的服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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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季伟 2024-07-10 05:41:32

1、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四条 设立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