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违法、遏制极端、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宗教信息管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人民宗教事务部门审查批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规则。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7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审查同意。按规定程序,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现予以公告于2022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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