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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宗教服务证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4-07-02 14:21:59 作者:止叔麦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什么提出申请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参与者是国家、直接向所在地的全国性宗教团体、中央宗教院校、自治区、直辖市宗教部门提出申请。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局申请。

宗教部门是网络空间部门,通讯当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国家级以上政府宗教部门属于网络安全和信息主管部门;通讯当局;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只能开展有限的活动;他们的官方自建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通过论坛等方式对宗教学校学生、宗教神职人员进行宗教教育培训。 私人互联网站点;应用程序,论坛等必须使用外部世界和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验证参与教育和培训人员的身份。

互联网宗教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提供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标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信仰自主自办的原则。 国家,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领宗教和社会主义。 适应社会,维护宗教和谐、社会和谐、民族和谐。
第四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需要许可证吗?
以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向公众提供宗教教义、宗教知识、宗教教义。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众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广播等。 开展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服务,必须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具有中国籍的内地居民;
综上所述,互联网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已经出台。 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抵制极端主义,打击犯罪。
法律依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受理或给予许可。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许可证,并给予警告。
擅自在互联网上从事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的,将会同计算机及计算机安全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予以处罚。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