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了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的内容;对宗教界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讲道、宗教教育培训的主题、渠道、方式、内容、参加人员等进行了规范。第四条网络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减少极端、打击渗透的原则。.
传教、传教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传教;任何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在网上收取金钱。
延长期限即视为同意。
第四十八条网络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提供网络宗教信息服务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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