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联网 > 正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现状

⑴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四大风险有哪些?

我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1.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功能强大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平台具有松散、匿名、自由等特点,互联网的安全漏洞往往给互联网金融带来难以估量的安全风险。 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神出没难以预期的电脑黑客,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度和种种不成熟的身份识别技术和秘钥技术等一些列因素共同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互联网金融使得大量的私信息通过数据掘和数据分析露出来,用于非法用途,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给个隐私带来风险。 此外,由于我互联网金融起步晚、基础薄弱,在发展过程中不仅大量借鉴了外技术经验,同时也大量直接引进了外的互联网金融软件系统。 这样一来,就等于我的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命脉握于外之手,缺乏互联网金融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就缺乏互联网金融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没有了独立性和自主性,我的互联网金融安全必然不堪一击。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 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 虚拟化的金融系统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 网络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 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金融机构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 我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是大多数个、企业客户对网络银行、电子商务采取观望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网络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还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存在的一种风险类型,银行的流动性来自于银行存款和贷款,一旦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所需,就产生了流动性的不足,这种流动性不足根源于银行偿还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数量的难以预期。 银行流动性直接关乎银行的经营能力和信用,流动性不足将导致银行货币流通的缓慢甚至停滞,严重时有可能导致银行的倒闭。

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全球信息交互的平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跨界的金融平台,然而由于各个家、地区经济度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互联网交易双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很难达到完全一致,这就加剧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违规几率,从而诱发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很多发展中家都刚刚起步,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如在网络金融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 因此,在采用bis后,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使交易者面临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严重威胁到了我金融场的稳定,阻碍我互联网金融的纵深发展。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风险,我们要做好完全的风险防范措施。

⑵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第一是信用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 在全球经济增低迷、中经济潜在增速下降、内造业存在普遍产能过剩、内服务业开放不足、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逐渐显现。
第二是期限错配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是期限较的,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 当然,金融机构的一大功能就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期资金,因此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而其中的关键是错配的程度。
第三是最后贷款风险。 尽管商业银行也面临期限错配风险、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面临信用风险与期限错配风险,但与互联网金融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能够获得行提供的最后贷款支。 当然,这一支是有很大代价的,例如商业银行必须缴纳20%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自有资本充足率必须高于8%、必须满足
监管机构关于风险拨备与流动性比率的要求等。 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目前面临监管缺失的格,因此运营成本较低,缺乏最后贷款保护。
除上述传统风险外,中互联网金融产品还面临一系列独特风险:
其一是法律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 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
其二是增大了行进行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行的传统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面临一系列挑战。 例如,虚拟货币(例如Q币)是否应该计入M1?再如,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体系的约束,这实际上导致了货币乘数的放大。
其三是个信用信息滥用的风险。 首先,由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掘与数据分析,获得个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将之用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 其次,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准确地衡量评级主体的信用风险,这里面是否存在着选择性偏误与系统性偏差。
其四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 如前所述,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 有无独立第三方能够对此进行风险管控?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监守自行为。 毕,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在互联网P2P类公司中,有专业的风险控团队的仅占两成左右。
其五是技术风险。 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独立性很强的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
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以及网络黑客的。 目前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账户风险较大,阻碍了不少参与互联网金融,这其中绝非没有专业的金融或IT士。 因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而这无疑会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削弱其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成本优势。
综上所述,既然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起步阶段就面临如此之多的风险,那么是否就应该以此为由放慢甚至扼这一宝贵的金融创新呢?答自然是否定的。 有关各方应该在充分考虑潜在风险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步、可续发展。
相关建议包括:
第一,应充分加强行业自律。 用行业准入来替代政府审批,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并避免政府的过度介入。 目前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及互联网金融千会等,都是有益的尝试;
第二,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且这一风险显著高于投资类似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
第三,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从更高层次上来防范黑客导致的系统瘫痪;
第四,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灵活的、富有对性与弹性的监管体系,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